微博连夜修改《用户服务使用协议》,相关条款背后博弈复杂

新浪微博


从《微博用户使用协议》引发争议说起

互联网业的快速发展,总是使既有规则被突破,从而产生一些矛盾与冲突,而在矛盾与冲突的解决过程中,新的规则就得而确立,而人类现代社会也在这种破立之间的周而复始中得以加速前行。早在十多年前,斯帕教授就在其著作《从海盗船到黑色直升机》中,以近代科技业的发展为轨迹,揭示了这一规律。

而最近的例子,则是中国网络上围绕《微博用户使用协议》相关条款而引发争议的事件。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微博在上周向用户推送修订后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但没想到却有用户因此仔细查看了已经修改多时的《微博用户使用协议》,发现其中似乎存有涉嫌侵犯用户权益的条款,于是撰文予以指出,而微博则在接到用户投诉之后,连夜修改了《微博用户使用协议》中不恰当的表述,并在10多个小时后再次发公告释疑。然而,并不是所有人对这种修改都表示满意......

先看,《微博用户使用协议》中存在争议的1.3 和 1.5两条款是这样的:

1.3 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使用微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发表、复制、转载、更改、引用、链接、下载、同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微博内容等。

1.5 用户同意并无偿授权微博平台以微博平台名义就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复制、使用、编辑、抄袭、在第三方平台上再次发布微博内容等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诉讼等必要的维权措施,由此获取的全部赔偿款项归微博平台独立所有,同时,用户承诺积极配合微博平台行使上述权利,并按照微博平台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相关协助。

微博连夜修改过的新条款是这样的:

1.3 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微博内容即指用户在微博上已发布的信息,例如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发表、复制、转载、更改、引用、链接、下载、同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微博内容等。

1.5 用户同意并授权微博平台以微博平台名义就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复制、使用、编辑、抄袭、在第三方平台上再次发布微博内容等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诉讼等必要的维权措施。

新旧条款区别比较明显。原有的条款确实有的地方表述不当,使用户对微博上所生产内容的版权归属产生疑问,疑似微博要独家占有用户所发布内容;而新的条款,则去掉了将用户所发布内容为微博独家所有、维权赔偿归微博所有两处。但仍保留了“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这一之前也曾引发争议的条款,于是引发了微博 CEO 王高飞(“来去之间”)与质疑者马伯庸下面这样的对话:

《微博用户使用协议》相关条款针对的到底是谁

这次微博著作权条款事件反映了互联网尤其是社交网络上的多个新动向。

比如,互联网产品的服务使用协议这种格式合同,在以往是没有什么用户会去仔细研究的,大多数是看都不看就点击“同意”,而这次用户给微博的服务使用协议挑出刺儿来,体现出用户对于在互联网上保护自身权益这件事变得比以前更为敏感,这是一种进步。

比如,用户开始重视在微博这类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只言片语”类内容的版权归属,反映出社交媒体碎片化内容的价值在日益凸显。

再比如,微博在受到质疑后连夜修改争议条款,在反映出互联网公司对用户权益的重视度的提高以及应急反应能力的提高。

而真正值得关注的则是,微博为什么在遭遇质疑之后,仍旧坚持“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这样的条款,反正微博也承认内容版权是用户的,直接放开第三方来随便抓不就皆大欢喜了?换句话说,在版权属于用户得到明确的前提下,微博的内容是否应该开放给第三方随便抓取?拒绝被抓取是否是微博的应有权益?

到这里,话题就比较前沿了,从内容版权问题向平台数据安全问题转移,就不能不再次提到“爬虫协议”。

1994年6月30日,在经过搜索引擎技术人员以及被搜索引擎抓取的网站站长共同讨论后,robots.txt协议正式发布。协议在世界互联网技术邮件组发布后,几乎所有的搜索引擎均在商业实践中予以采用并遵循,包括最早的altavista,infoseek,后来的google,bing,以及中国的百度,搜搜,搜狗等公司。在中国国内互联网行业,大型网站也基本都将爬虫协议当作一项行业基本准则。核心就是网站所有者通过一个爬虫协议告诉外部内容抓取者哪些页面可以抓取,哪些页面不能抓取。简单说,如果将网站视为酒店里的一个房间,robots.txt就是主人在房间门口悬挂的“请勿打扰”或“欢迎打扫”的提示牌。

从爬虫协议的角度讲,微博是有权利拒绝其内容被外部随意抓取的,微博利用爬虫协议保护其商业利益,也符合商业惯例。但问题是,后来新情况出现了,如果一个网民同时是微博和其竞争对手的共同用户,微博的竞争对手完全可以在提供服务时也和网民签一个格式协议,自动获得使用该网民在微博上所发表内容的权利,这实际上等于突破了爬虫协议这层保护栏,于是,在微博的用户服务协议中,就被写入了“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这样的条款。

核心是数据财产之争

这应该就是较完整的博弈过程,从初衷看,无论是微博也好,还是第三方网站也好,估计都没有独占用户内容版权的企图,但用户却无意间被卷入其中。

一位叫易胜华的律师其文章中对此概要的很直白:著作权是作者的,你想发在哪个网络平台,都是你的权利。但是,如果不是作者的自行发布,而是其他平台的抓取,这就侵害了在先发布平台的合法利益。所以,新浪希望作者能同意自己去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从用户的角度讲,肯定是享有完全的权利与自由最好,我的内容我想授权给谁抓取就授权给谁抓取,说不定还能够通过授权抓取换取些版权收益,同时也能扩大自己的影响力。

但从商业逻辑讲,这种完全的权利与自由却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因为互联网公司并非公益组织,它还要商业化生存,还有经营与盈利的需求。在微博这个案例中,用户发布其上的内容版权虽然归用户,但它同样作为数据财产存在于微博平台上,如果不加限制的被竞争对手抓走,成为其他平台的数据财产,这无疑是损害了微博的根本利益,微博是没有办法在此进行妥协的。近年来,微博因为数据抓取问题已经跟外部怼过好几次,远的有起诉脉脉不正当竞争一案,近的有前不久关闭某平台数据接口。

理解到这一点,就很容易理解《微博用户使用协议》相关条款的起源了。

客观说,维护平台的数据安全,本身就是保护用户权益的一部分。一方面,在生态模式大行其道的今天,用户与平台之间本身就是一种共生共荣的关系;另一方面,在新现象不断出现的今天,维护用户权益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用户、平台、主管部门的合力,随之,平台所采取的措施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更新。

作者 信海光

声明:本文内容和图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蓝时代网立场。蓝时代 » 微博连夜修改《用户服务使用协议》,相关条款背后博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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