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云盘分享看或下载影视剧,把自己喜欢的影视剧上传到云盘进行分享,这些行为未来或许要有问题了。日前搜狐视频相关权利方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百度网盘存在大量搜狐视频于9月25日开始播出的古装玄幻爱情剧《我在大理寺当宠物》等资源,请求法院判令百度网盘停止侵权并删除全部涉案内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
这看似是近年来云盘遭遇的诸多网络剧侵权诉讼中的一起,但这一次与以往却大不一样。因为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刚对一起类似案件做出判决,认定百度网盘传播搜狐视频出品的网络剧《匆匆那年》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百度网盘删除该剧,并赔偿搜狐公司相关权利方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这是首个网盘服务商因传播影视剧而被判侵权的案例,足以作为司法判例而影响后续其他案件的审理。
《匆匆那年》侵权一案的判决不但为此类案件的处置开了先例,而且还在处置方式上有很多标志性突破,主要是解决了之前一直悬而未决的认定问题。网盘的运营模式具有相对的特殊性,网盘本身并不直接进行内容的上传和下载,仅提供实施此类行为的条件和平台,影视剧侵权内容多由用户自主上传和下载。长久以来,司法认定上就存在一些模糊地带,直接去追究上传下载者的责任是不现实的,实施成本过高,把责任归于平台,平台又并非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者。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网盘的功能特性在客观上又确实助长了此类侵权传播。
尤其是在净网行动连续数年持续不断开展之际,影视剧侵权行为在被打击后已开始转移阵地,网盘这种分散而隐蔽的传播渠道,快捷而便利的分享方式,成为侵权者一个最好的避风港。大量的热门影视剧在网盘渠道传播已是不争事实,一些人甚至在侵权影视剧上添加密码,让用户付费购买观看,这些情况都给版权方的维权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当前的版权购买和自制费用非常高,自己花重金买来的版权作品在网盘内被肆意传播,甚至被进行交易和买卖,会给版权持有者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导致原创版权内容的生产动力不足,整个产业都会受到负面影响。
此次南京中院对《匆匆那年》侵权一案的判决,除了认定网盘平台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之外,还在处置方式上进行了突破,认定了搜狐视频方面提供的MD5校验值等证据,判定百度网盘彻底删除该剧,即要从服务器删除资源文件而非仅删除侵权链接。以往的此类案件中,最多就是将原告提交的链接删除,但一个侵权资源也许会有成千上万个链接,删除几个侵权链接并不会影响资源的继续传播,而作为受害一方的版权所有人又没有相应的技术手段去将所有链接一网打尽,因此即便赢了官司,也不会对自有影视剧被侵权的状况做出任何改变,但有了此次判决之后,一切都不一样了。网盘不能再单纯作为网络存储空间而存在,应当承担与自身性质和功能相适应的审查注意义务。
之前互联网存在多年的“避风港原则”,其核心是“通知+移除”,即平台收到通知后对侵权行为进行移除后,即不再承担其他责任。但避风港原则是在互联网发展初期建立起来的一种规则,当前虽可继续发挥作用,却也有着某些与新技术发展速度不同步的缺点。网盘从形态上看是一种空间存储服务,客观上也有播放、分享等传播功能,如果仅认定其存储功能而忽视其传播功能,平台就有可能躲在避风港原则之后任由侵权行为大量发生,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这对于我国的内容产业来说,是发展中难以跨越的一大障碍。
南京中院对《匆匆那年》一案的判决,充分考虑到了网盘这种新技术平台的特性和功能,认定其不能简单适用避风港原则,应具有更高的审核义务,因此才在实施环节上命其删除服务器上的资源而非删除链接,这对于版权方而言是一种极大的保护。这意味着,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人已明确,除非网盘去掉播放和分享功能,否则将在影视剧侵权行为中承担主要责任,对侵权作品进行服务器资源文件的删除而非链接删除。
具体到正在热播中的《我在大理寺当宠物》这起最新诉讼,由于有《匆匆那年》这一成功诉讼在前,相信结果应该不难想象。《匆匆那年》在责任认定和实施方式上的突破,已形成一个司法判例,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参照。一些较为难以处理的环节和性质认定,都可以从这起案件中找到处置依据来源。一旦这种处置方式形成惯例,相信今后此类案件将大幅减少,版权方的利益将得到极大保护,网盘中的影视剧侵权传播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行为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被压缩。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此期间,一些法律上的空白地带及不完善之处,都有可能被利用或受到挑战。可喜的是,像搜狐视频这样的版权方能够持续主张权利,而像南京中院这样的司法机构也能够顺应时势突破局限,做出有利于版权保护方向的判决。相关各方在此类案件中的交锋,对于整个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都是有益的,可以让我们看到法律中的一些盲点和不足,这也为未来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和修法提供了宝贵的一手素材。
作者 葛甲